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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东谈主外汇惩办目标(东谈主民银行令〔2006〕第3号)

发布日期:2024-03-31 21:21    点击次数:159

中国东谈主民银行令

〔2006〕第 3 号

  《个东谈主外汇惩办目标》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履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东谈主外汇惩办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东谈主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次第外汇惩办,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海外汇惩办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惩办规则》等联系法例,制定本目标。   第二条 个东谈主外汇业务按照交游主体折柳境内与境外个东谈主外汇业务,按照交游性质折柳频繁格式和成本格式个东谈主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东谈主外汇业务进行惩办。   第三条 频繁格式项下的个东谈主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惩办,成本格式项下的个东谈主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度惩办。   第四条 国度外汇惩办局极端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目标例矩,对个东谈主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惩办。   第五条 个东谈主应当按照本目标例矩办理关联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目标例矩为个东谈主理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东谈主提交的有用身份证件及联系评释注解材料的真确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目标例矩为个东谈主理理个东谈主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惩办信息系统办理个东谈主购汇和结汇业务,真确、准确录入联系信息,并将办理个东谈主业务的联系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东谈主在办理个东谈主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命本目标的联系规则,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藏匿名额监管,也不得使用失误买卖单子粗略笔据藏匿真确性惩办。   第八条 个东谈主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文书的关联规则办理国际收支统计文书手续。   第九条 对个东谈主结汇和境内个东谈主购汇实行年度总数惩办。年度总数内的,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跳动年度总数的,频繁格式项下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和有交游额的联系评释注解等材料在银行办理,成本格式项下按照第三章关联规则办理。

第二章 频繁格式个东谈主外汇惩办

  第十条 从事货品相差口的个东谈主对外贸易方向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方向权登记备案后,七星优配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惩办。   第十一条 个东谈主进行工商登记粗略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不错凭关联单证办理交付具有对外贸易方向权的企业代理相差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东谈主外汇汇出境外用于频繁格式开销,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则金额以下的,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则金额以上的,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和有交游额的联系评释注解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东谈主在境内取得的频繁格式项下正当东谈主民币收入,不错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及联系评释注解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东谈主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不错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东谈主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东谈主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跳动规则金额的,不错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成本格式个东谈主外汇惩办

  第十六条 境内个东谈主对外径直投资稳当关联规则的,经外汇局核准不错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杠杆炒股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东谈主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利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度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联系规则通过具有相应业务经验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东谈主向境内保障方向机构支付外汇东谈主寿保障项下保障费,不错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东谈主在境外获取的正当成本格式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不错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东谈主对外捐赠和财产涟漪需购付汇的,应当稳当关联规则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东谈主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径直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生息居品交游,应当稳当关联规则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东谈主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稳当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稳当联系外汇惩办规则。境外个东谈主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东谈主民币,经外汇局核准不错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度另有规则外,境外个东谈主不得购买境内权利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居品。境外个东谈主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度关联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东谈主在境内的外汇进款应纳入进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惩办。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东谈主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稳当外债惩办的关联规则。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东谈主在境内的正当财产对外涟漪,应当按照个东谈主财产对外涟漪的关联外汇惩办规则办理。

第四章 个东谈主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惩办

  第二十七条 个东谈主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折柳为境内个东谈主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东谈主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折柳为外汇结算账户、成本格式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东谈主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评释注解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记录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东谈主和境外个东谈主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游进行惩办。   第二十九条 个东谈主进行工商登记粗略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不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东谈主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游,应当通过照章取得相应业务经验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东谈主在境内径直投资,经外汇局核准,不错开立番邦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不错结汇。径直投资格式获取国度哄骗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东谈主不错将番邦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成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东谈主不错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畴为非方向性外汇收付、本东谈主或与其嫡系支属之间并吞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东谈主和境外个东谈主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东谈主外汇储蓄账户进行惩办。   第三十三条 个东谈主捎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命国度关联惩办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东谈主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关联规则允许捎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不错在银行动直手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跳动上述金额的,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评释注解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先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东谈主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关联规则允许捎带外币现钞入境免文书金额之下的,不错在银行动直手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跳动上述金额的,凭本东谈主有用身份证件、捎带外币现钞入境文书单或本东谈主原进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索求单子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关联反洗钱规则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游进行记录、分析和讲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目标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东谈主是指抓有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住户身份证、军东谈主身份证件、武装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东谈主是指抓护照、港澳住户战役内地通行证、台湾住户战役大陆通行证的番邦公民(包括无国籍东谈主)以及港澳台本族。   (三)频繁格式项下非方向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除外的其他频繁格式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东谈主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关联规则办理;个东谈主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惩办的关联规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背本目标例矩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海外汇惩办条例》极端他联系规则给予处罚;组成犯罪的,照章移送功令机关考究责罚。   第四十条 国度外汇惩办局崇拜制定本目标相应的实施信托,确定年度总数、规则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目标由国度外汇惩办局崇拜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目标自2007年2月1日起履行。昔日规则与本目标不一致的,按本目标履行。附件所列外汇惩办规则自本目标履行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规则目次

废止规则目次

  1.《对于住户、非住户个东谈主大稀奇币现钞存取款关联问题的示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住户个东谈主外汇惩办暂行目标》(汇发〔1998〕11号)   3.《对于修改〈境内住户个东谈主外汇惩办暂行目标〉的示知》(汇发〔1999〕133号)   4.《对于修改〈对于境内住户个东谈主因自用汇关联问题的示知〉和《对于印发〈境内住户个东谈主外汇惩办暂行目标〉的示知》(汇发〔1999〕305号)   5.《对于私费出境留学东谈主员预交东谈主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示知》(汇发〔2000〕82号)   6.《对于境内住户个东谈主外汇进款汇出和外汇进款账户改名关联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诊治对境内住户个东谈主私费出洋(境)留学购付汇战略关联问题的示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下发〈境内住户个东谈主购汇惩办实施信托〉的示知》(汇发〔2002〕68号)   9.《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对境内住户个东谈主前去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示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诊治境内住户个东谈主频繁格式下购汇战略的示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在华留学东谈主员办理退学换汇关联问题的示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度外汇惩办局概述司对于住手报送〈住户、非住户个东谈主大额(等值1万好意思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住户个东谈主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示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诊治境内住户个东谈主私费出洋(境)留学购汇引导性名额的示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次第住户个东谈主外汇结汇惩办关联问题的示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次第非住户个东谈主外汇惩办关联问题的示知》(汇发〔2004〕6号)   16.《国度外汇惩办局对于诊治境内住户个东谈主频繁格式下因私购汇名额及简化联系手续的示知》(汇发〔2005〕60号)